建筑工程附加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一)第三者的范围及“交叉责任” 建筑工程意外保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意外保险人和被意外保险人(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雇佣的现场施工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张意外保险单上有两个以上被意外保险人,为了避免被意外保险人之间互相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情况发生,经被意外保险人申请,意外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如此,则意外保险单上的每被意外保险人,均视为单独被意外保险人,对他们之间因互相责任引起的索赔,意外保险人均视为第三者责任赔偿,并不向有责被意外保险人追偿。(二)意外保险责任 其意外保险责任是:在工程期间的意外保险单有效期限内,因工地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附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意外保险人负责时,均由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还包括由此而支付的诉讼等费用。(三)责任免除 意外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保险责任的项目包括:被意外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被意外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所照管、所控制的财产损失;领有公共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项事故通常属于设计或管理上的事故,意外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保险责任。(四)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意外保险金额,只确定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通常分为四类:(1)每次事故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万5万元。(2)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总赔偿限额。通常按每次事故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总人数,以及每人赔偿限额来确定。(3)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通常根据工程规模及周围具体情况估定。(4)保单有效期间总赔偿限额。通常在上述赔偿限额的基础上,估计意外保险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次数,确定总赔偿限额,它是计算保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