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整理发布:当新年的钟声敲响的那一刻起,无论你是否已经做好准备,2022年都如约而至。
对于保险业来说,也应抖擞精神,挥别低沉,躬身入局,勇敢迎接新一年的挑战。
展望2022年,一系列正在或即将落地的重磅政策,有望重塑保险市场格局。为了更好地出发,『A智慧保』以监管政策为视角,梳理和把脉2022年保险业宏观大势。
新型营销渠道重塑
炒停喧嚣后
大型险企或趁机发力
经过了2021年末的产品“炒停潮”,2022年1月1日,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正式实施。对于新规的影响和意义,此前『A智慧保』已从多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市场对此也早有预期。不过,相较新规整改期对险企和产品的短暂影响,更为深远的,还是对互联网人身险市场格局的重塑。
从经营主体上看,毋庸置疑,2022年,受新规冲击最大的会是中小险企,一批中小险企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已下架。可以预见,新的一年里,对于暂时失去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资质,甚至暂别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中小险企来说,若想后续重启,将不得不从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动态指标上“改进”,与之对应的策略便是增资、调整业务结构、改善公司治理能力等,但不论哪种方式都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么简单,需要做出从内到外系统性的改革才可逐步实现。
当然,还有另一种路径,那便是从线上转移至线下。无论是通过与全国性中介机构合作闯出路子,还是自建分支机构,都需要中小险企付出不低的成本。毕竟如果早有意愿布局线下,又怎会当初押注互联网渠道呢?显然,相较前者,后者才是“弯道超车”的捷径。
不过,有人欢喜有人忧,在部分中小险企受新规影响,被挤出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的时候,对于大型险企来说,2022年新规的实施反而是一种机遇。特别是经历了近两年线下代理人脱落阵痛的大型寿险公司,通过开拓线上人身险业务,缓解线下保费下滑的压力,不失为一种策略。
可以预见,新的一年里,大型险企有望借助政策调整窗口期,加速抢占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形成线下、线上渠道融合优势。
此外,保险中介层面,由于新规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全国性”牌照,这意味着,2022年部分区域性中介机构不仅将失去这块“肥肉”业务,日子也会更难。
同样,对于缺乏线下获客能力,仅依赖线上营销生存的保险中介平台来说,在大批中小险企因不符合新规要求退出市场后,这些中介平台也将面临B端客户流失的尴尬。
传统渠道渠道重塑
营销分级时代到来
银保驻点有望重启
除了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外,2022年人身险市场还有另一项重磅政策有望靴子落地,那便是2021年11月已下发征求意见稿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从《办法》给出的多项影响现有人身险销售行为的条文看,一旦正式面世,对行业而言又将是一次巨大颠覆。
首先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针对几百万保险代理人的分级管理制度。《办法》不仅要求保险机构可按照销售人员教育背景、从业年限、考核情况、业务品质、培训及测试情况、诚信评价结果等进行分级管理外,还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产品分级标准,明确产品分级与销售人员等级的对应关系。
这一规范,既从源头上防范误导销售的行为,也预示着未来不同等级的营销员将被严格限制可销售产品的范围,高等级的营销员对应专业度较强、产品设计较为复杂的产品,低等级的只能销售易于理解、设计相对简单的产品。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保险营销员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但短期来看,2022年或会对保险机构代理人增员构成一定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对营销员和产品实施分级管理外,在银保渠道方面,《办法》重开银保驻点销售的口子,或将为寿险营销复苏带来新的机遇。
具体而言,《办法》拟定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销售合作过程中,可以选定专属合作网点开展深度合作。专属合作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保险公司可派驻人员至商业银行专属合作网点专门区域提供辅助咨询;其二是保险公司可以派驻销售人员至专属合作网点专门销售区域进行保险产品销售。不过,《办法》也提出每家专属合作网点在每一会计年度仅能与一家人身险公司开展约定的深度合作,不得与其他保险公司开展常规兼业代理合作。
众所周知,银保驻点销售曾对保费规模贡献力度较大,但因“存款变保单”等诸多销售误导乱象频出,监管才一度暂停这一销售模式。时隔十年再度重启,势必会再度引起保险机构对优质银行网点的新一轮争抢。而从话语权、资金实力和资源优势来看,大型险企以及有银行系股东背景的中小险企则有望率先获益。
产品端上,尽管银保渠道一直以来对理财型产品营销具有天然优势,但在监管引导“保险姓保”的思路下,未来银保渠道无疑也将扛起蕴含高价值的长期保障型保险销售的重任。
养老险机构重塑
瘦身开启
压降短期开发专属
2021年岁末,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让一直以来靠卖短期理财“闷声发财”的养老保险机构为之一颤。
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监管力促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背景下,发展定位不清晰的养老保险机构难再置身事外,回归养老属性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让养老保险机构尽快纠偏,《通知》提出,要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压降清理现有短期个人养老保障产品,《通知》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的清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已获批及筹建的养老相关机构共有11家,分别为建信养老,人保养老、国泰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新华养老、大家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及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其中,建信养老为国务院特批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于今年1月获批开业;国民养老于2021年9月获批筹建。
据光大证券研究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末,管理养老保障产品的养老机构共9家,经初步测算,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障产品规模超1.2万亿元,其中,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的规模占比较大。
不难想象,2022年会是养老保险机构的整改大年,一方面需要持续压降现有短期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终止剥离与养老无关的资管业务,另一方面,也需将精力和资源回归投入在真正立足养老保障的产品开发上。
不过,任何政策的实施都有两面性,《通知》的下发,尽管短期会对养老保险机构业务规模和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立足长远,放眼万亿养老市场,养老险机构及早走向专业化道路,也一定能获得更大可持续的发展。
“治理与防控”重塑
“偿二代”二期施压
中小险企补血需求增加
临近2021年尾声,又一项重大政策落地,那便是12月30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按照要求,《规则Ⅱ》将于2022年第一季度起实施,最晚于2025年全面实施。
总体而言,《规则Ⅱ》是在“偿二代”一期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新形势,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具体影响上,国盛证券分析师赵耀、马婷婷认为,此次“偿二代”二期的大多数变动与前期监管内容及行业测试数据基本一致,整体看,负债端保单盈余分级计入、资产端部分资产的风险因子增加,会致使最低资本提升;此外,季度披露数据大幅增加,未来行业及公司将实现极高的透明度。短期预计2022年一季度行业大部分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所下降,但长期利好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西部证券非银金融研究团队指出,《规则Ⅱ》延续了监管“保险姓保+防控风险”的导向,具体影响上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因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规则Ⅱ》提出的优化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标准;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规则切换后不得将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优化核心资本质量,剩余期限超10年的保单才能计入核心资本等条款,将给险企的实际资本带来较大的下行压力。
经营主体上,头部险企受益于良好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管控,预计规则切换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保持在150%以上,部分险企仍可维持在200%以上,超出监管最低标准的同时,在长端利率承压的情况下仍可充分把握权益投资机会。反观业务、投资相对激进的中小型险企降幅更大,可能存在资本补充需求,或需申请过渡期。
其次,引导险资投资向长期化、 标准化发展。《规则Ⅱ》最低资本的“全面穿透”原则将引导险资有序压降非标、通道类资产的配置,防控投资风险。
第三,引导险企回归保障本源,提升长期高价值类业务占比。银保监会于2017年9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政策的延续性良好,规则Ⅱ基本符合预期,未来头部险企的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显现。
金融网销全方位重塑
险企请代言或下线
大V宣传恐受限
2021年最后一天,被称为史上最严金融网销新规,央行、银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备受市场关注。特别是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保险在网络营销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内容也值得提前了解和掌握。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就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具体而言,『A智慧保』注意到,在“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项目中,《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多条禁止性规范,其中针对保险营销行为,重点提出“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等”。
其实,在过往的保险营销案例中,部分保险营销员为了吸引客户投保储蓄类、理财类保险,或多或少都会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或银行理财等进行类比,2022年,随着《征求意见稿》落地,这一行为或将得到规范。
此外,在“新型网络营销”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事实上,目前很多拥有“流量”资源的保险行业大V,都会通过其自媒体账号与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营销宣传合作,但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这也意味着短期内这些行业大V将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若想继续开展这一业务,是否后续会考虑入职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等尚不得而知。
另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金融产品的代言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伴随着近两年来网贷平台的不断爆雷,不少代言明星也因此发生“翻车”事故。从专业维度上看,金融产品本就复杂抽象,请明星做代言为平台和产品背书,不仅不专业,反而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明星在代言前并不会就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背后真正的风险,花费较多精力调查和了解,他们更多看中的是可观的代言费而已。
上一篇:多家保险公司召开内部投资策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