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保险个人业务将实行限时收费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发行个人商业保险单,保险费必须在发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
个人机动车保险是一种零售业务,和其他零售商品一样,必须遵循单手支付、单手交货的原则。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最基本的义务是缴纳保险费,否则他们就不能享有车辆事故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是不公平和不现实的。因此,个人汽车保险的买卖双方都应该放弃汽车保险可以赊销的想法。
购买个人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时必须一次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或者负责业务的个人代理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账户缴纳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又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是个人车险业务实行限时收费的目的与宗旨。
实施限时收费制度后,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一律不得赊销,投保人应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当即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或承办业务员(含个人代理人)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鼓励投保人通过银行柜台、POS机等方式将保费直接缴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保费资金管理,并督促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按约定时间将所收保费上划保险公司账户,保证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保费在规定时限全额收取入账。
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公司未能及时记录保费的影响,被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保险实行限时收费制度的监督和指导,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自律公约加强对本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汽车保险限时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