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大多会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然而,这样的潜规则是否合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醉驾出交通事故保险也应赔。 2012年1月,李某驾驶小型货车与夏某驾驶的小轿车在109国道相撞,造成夏某车内乘车人张某受伤。事后,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为八级伤残。张某因赔偿金问题与李某、夏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经交警部门检测为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以李某醉驾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贺兰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其他损失的法定义务。 主审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也不能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否则就违背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救济这一立法目的。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报记者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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