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注: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假日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给付假日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