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官网昨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等相应要求;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等相应要求。 对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通知》明确免征范围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根据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予以公告。 通知进一步明确,在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在《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