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笔者从“清远医保”微信公众号获悉,新一期清远群众关心的医保热点问题汇编已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医保热点疑问吧。
问:我在广州市工作,现在广州市公司参保时了解到本人身份证在清远市社保局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从未在清远市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故认为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购买医保。
答:经核查,市民曾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参加清远市职工医保,由于涉及医保账户余额结转的问题,因此生成了用于补注医保个账资金的“缴费信息”,并非市民所述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购买医保”,其实际缴费年限已在系统中如实记录。
问:我婆婆在清城区参加城乡医保,已办理特殊门诊,2023年5月18日前往清远市中医院取药就医,但发现无法进行特殊门诊报销。
答:经核查,市民为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已申请门特病种“慢性心功能不全”(城乡居民参保人年度限额为1000元),城乡居民年度限额1000元累计至2023年5月18日已使用完毕。
问:本人希望清远市城乡居民医保三甲医院报销除了起付线外、能提高到百分之七十,邻近的韶关市三甲医院除了起付线外也是报百分之七十。
答: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2〕8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目前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实行市级统筹,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清远市医保局会深入研究市民的诉求,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医疗权益。
问:我一直在广州市参加生育保险,于2023年3月回到清远后,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我想了解,如果本人于2023年6月生产,该生育津贴是不是会和在广州市的参保合并累计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令〔2021〕287号)精神,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如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问:我2013年在清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参保有半年,目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在中山打算退休,合并社保关系发现没有2013年在清远参加职工医保信息,但养老保险却有,表示不解。
答:经核查,市民并无参加清远市职工医保记录,于2013年1月至6月参加的为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农民工住院医疗属于当时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之一,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不同的险种,中山市是否接收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建议市民咨询中山市医保部门。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2〕88号),原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视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日后若省、市有新政策进行相关调整的,从其执行。如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服务中心:0763-3389083。
问:我有参加清城区飞来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现用人单位为其参加深圳市的职工医保,故存在重复参加医保的情况,欲将城乡居民医保退款,但不清楚能否退款或如何退款。
答:经核查,市民已于2022年10月28日缴纳清远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50元)。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由于市民已进入2023年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期,因此无法申请退费业务。
问:去年没有交350元的居民医保,现在还可以交吗?
答:清远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已于2023年2月28日截止,参保人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享受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于市民保密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市医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无法核查市民的具体参保信息,如涉及新生儿、户口迁移、当年度中途暂停参加职工医保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致电市医保服务中心咨询:0763-3389083。
【南方+记者】黄剑琴 贺欢
【通讯员】清远医保
【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