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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规相关规定
考虑到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一般不可能立即就业,劳动法规允许因离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参照税总函〔2015〕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一文指出: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离职员工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所以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离职经济补偿金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可将企业实际列支的“离职补偿金”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栏次填列。
总之,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2021年10月31日,张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10年,取得离职补偿金3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725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47250×3=158250元
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可知,对应税率及年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16920元
应纳税额=158250×20%-16920=14730元
二、经济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上述案例中,提取员工离职补偿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3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00000元
实际发放时,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0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4730元
银行存款 285270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实际上不能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超出这一标准的,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案例中,张亮的补偿标准是按月工资3万元计算的,显然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超过部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