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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一般称为“经济补偿”。它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违法,那么就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须注意,不要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混淆。前者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年限支付的金额;而后者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的金额,具有惩罚性。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企业还须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