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该行为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也就常说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
网友咨询:
19年12月9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到20年3月9日,公司20年4月才给交社保,现在要离职,由于个人原因只能交接一周时间,但是今天找领导签字,领导要求我11月30号才可以离职。我是否可以用劳动法第38条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人事即辞即离,给办理离职手续。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冯绍锋律师解答:
可以此理由主动离职,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冯绍锋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试用期间都是不交社保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要依法购买社保,所以说在试用期间实际上也是应当购买社保的,因为很多企业单位的试用期,他远远不止一个月的时间。
企业在试用期间不购买社保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担心试用期间的员工过早的离职,这样的话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也就是不买社保的一个根本原因,当然是员工转正以后,一般所得的企业都会购买这个社保费用。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不交,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并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多年来成功办理各类案件多起,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