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股权回购的一方(买方)为公司,另一方(卖方)为股东;股权转让(回购)的一方(买方)为股东或第三方,另一方(卖方)为股东;
2、适用情况不同:股权回购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股权回购原则没有条件限制;
3、程序上面要求不同:只要股票回购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适当的价格回购股票。股权回购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转让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的,需要征得一半以上股东的书面同意,并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的,表决反对的股东可以行使请求回购股权的权利,请求公司购买。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异议股东同意向公司回购股份。经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合理价格购买股份。约定的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对未与公司就股份回购达成一致意见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股东能够自股东大会决议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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