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3月4日讯(记者 张泽文) 近日,有网友爆料:3月3日下午,泰安满庄镇东方驾校的一辆驾校车在科目三考试中意外撞到一位行人,目前伤者已送医救治,具体情况仍等待警方通知。4日,齐鲁晚报泰安融媒“探针”记者向交警部门核实得知,交警未接到相关事故报警。记者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在学员训练期间,并非科目三考试中。
3日下午,岱岳区满庄镇龙泉南路,一辆桑塔纳教练车撞上路边行人后又撞上另外一辆教练车,事故发生后,桑塔纳教练车上的教练下车离开现场,后被附近正在练车的教练及学员拦回。
事发现场,撞人车辆停在路中间,左侧车门打开,被撞车辆冲进了路边绿化带,一名男子躺在被撞车辆左后方。
“正好是周末,练科目三的学员多,路上教练车也不少,眼看着这辆普桑就撞上前面一辆教练车,把人也撞倒了,是学员开的车,当时教练在副驾驶上,车是泰安东方驾校教练车。”一名目击撞车的教练说,撞车后,教练就下车走了,我们几个又把他拦回来的。车上的学员说教练喝酒了,正好晌午头就困了。我们揪住他时,这人满身酒气。
“被撞的人应该问题不大,没有报警,事故双方应该是协商解决了。”一知情教练说。
4日,齐鲁晚报泰安融媒“探针”记者联系到泰安东方驾校,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撞人车辆是承包给教练员石某,随后该工作人员又表示该车辆已经卖给石某,石某并不是该驾校教练员,驾校曾多次要求石某办理教练车注销手续,但一直未果。对于当时教练员是否酒后上岗并不清楚。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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