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教练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职(2002)24号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学术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迅速提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及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体育教练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体育教练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为:一级教练(中级)、高级教练(副高级)。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分 则
申报条件
申报体育教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体育教练员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五)取得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一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的或取得第二学位士学位,但任二级教练职务3年以上;
(2)本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二级教练职务4年以上;
(3)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并获得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退役后从事体育教练员工作1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练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练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一级教练职务4年以上;
(3)本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一级教练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专业(项目)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
(2)了解国内外本专业(项目)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本职工作加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项目)训练方法、技术标准、比赛规则和现代训练管理办法。
(4)具有选拔培养和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优秀后备人才并取得较好成绩的能力和经历。
(5)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训练中较复杂技术、训练方法等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按运动员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的能力和经历。
(7)具有对运动员训练教学和参加省以上比赛指导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8)具有指导和培养二级教练员的能力和经历。
2.工作业绩
各级各类体校:
单项:由本人训练培养1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或越级输送1名以上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须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5年内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录取名次。
(2)在4年内有3人达到一级运动员或有1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3)独立培养的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人次前6名或在省运会上有2人次获得冠军,或超省青少年纪录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集体项目:由本人训练培养1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4名或越级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须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4年内有4人代表省辖市(下同)级队参加省运会以上比赛并取得前6名以上成绩。
(2)在2年内有2人代表省级队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并取得前8名。
(3)在2年内有2人在省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2次前3名。
省级专业运动队:
单项:直接培养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奥运会项目:
(1)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录取名次,或参加全国青年可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前3名。
(2)有1名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或培养2名以上运动健将。
非奥运会项目:
(1)参加全国空模、海模、跳伞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锦标赛获得冠军或有2人次取得前3名以上成绩。
(2)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棋类正式比赛录取名次或独立培养1名围棋六段选手。
(3)参加全国武术、散打最高水平正式比赛有2人获得前3名。
集体项目:直接培养训练1年以上的队或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足、篮、排球队进入甲级队或其他集体项目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进入前8名。
(2)代表省青年队参加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6名。
(3)有1人入选国家队并参加亚洲、世界三大比赛。
3.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论(译)著,本人撰写10000字以上。
(2)在省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独著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专业学术会上获奖独著论文1篇或宣读有价值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为独著)。
(二)高级教练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
(2)了解国内外本专业(项目)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方法、手段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并在工作中加以运用。
(3)掌握与运用本专业(项目)技术标准、比赛规则和现代训练管理办法。
(4)具有选拔培养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的能力和经历。
(5)具有对运动员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指导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训练教学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7)具有按运动员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出高水平的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的能力和经历。
(8)具有指导和培养一级教练员的能力和经历。
2.工作业绩
各级各类体校:
单项: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到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并经独立训练培养1年以上,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输送后6年内,有2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
(2)县、区体校输送后7年内,市级体校输送后4年内获得全运会比赛前3名。
(3)县、区体校输送后6年内,市级体校输送后4年内有2人次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前3名。
(4)独立培养的运动员,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或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并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直接向省级运动队输送2名运动健将。
集体项目: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2名运动员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县、区体校输送后8年内,市级体校输送后6年内有2人代表省级队参加全国足、篮、排球甲级也联赛取得前12名。
(2)输送到其他集体项目,县、区体校输送后6年内,市级体校输送后4年内有2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前3名。
(3)参加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2次冠军并有2人入选国家队(含国家青年队)。
省级专业运动队:
独立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单项奥运会项目:
(1)参加奥运会比赛或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8名。
(2)获得全时叫军或亚运会全叫取得前3名,或超全国、亚洲纪录,并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有2人次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4)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有2人次取得前3名,或有1人列当年世界前15名或有2人次列世界前25名。
单项非奥运会项目:
(1)空模、海模、跳伞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2)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棋类正式比赛获得冠军,或有3人次获得前3名,或独立培养1名围棋八段选手。
(3)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武术、散打比赛有2人次获得冠军,或参加全运会武术、散打比赛有3人次获得前3名。
集体项目:
(1)参加全国足、篮、排球甲级联赛获得前8名或全运会前10名。
(2)作为主教练指导足、篮、排球参加全国甲级队比赛3次获得前12名。其他集体项目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2次获得前3名,或获得全运会前5名。
(3)作为主教练指导参加全国青年足、篮、排球最高水平正式比赛2次获得冠军。
(4)独立培养、训练的运动队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队员输送率达70%以上,并有2人入选国家队(含国家青年队)。
3.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论(译)著,本人撰写在15000字以上。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分别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独著论文各1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有2篇本专业独著获奖论文(其中1篇为一等奖)。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一级教练、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要求外,评审委员会要组织同行专家对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业绩与成果、论文、论(译)著进行答辩并合格。
(一)破格评审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任现职以来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独著学术论文3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各级各类体校:
(1)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5名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有1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前3名;或在城运会、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2人次前3名;或有2名以上运动员参加全国足、篮排球比赛获得前8名,其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前3名。
(2)独立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有3人次获得冠军或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并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直接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一级运动员。
2.省级专业运动队:
(1)独立培养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3年内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前8名;或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3名;或获得全运会比赛前6名或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前3名。
(2)有2名以上运动员参加全国足、篮、排球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8名,其他集体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二)破格评审高级教练任职资格者,任现职以来必须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独著论文3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各级各类体校:
(1)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10名运动员,在5年内有1名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集体项目获得全运会比赛前3名(有2人参加)。
(2)直接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运动健将。
2.省级专业运动队:
(1)独立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取得奥运会比赛前3名。
(2)独立培养训练的运动员有2人次获得亚运会冠军或1人获全运会冠军。
(3)独立培养训练的运动员有5人次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有1人获得全运会前3名。
(4)作为主教练指导足、篮、排球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正式比赛获得前3名,其他集体项目获得全运会冠军。
(5)非奥运会项目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2人次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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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业绩与论文等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本条件中所称教练业绩均指主教练任现职以来的业绩,在确定主教练和助理教练(非主教练)的职务时助理教练的业绩按主教练的70%掌握。
三、输送指向上一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县、区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页属越级输送,向市级体校或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代表县、区参加市级比赛并取得前3名成绩的才能算输送;市级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参加省级比赛并确定为集训待调的队员和中专生才能算输送。在同一层次中运动员调整项目或更换教练人选不算输送;同一教练由下级体校直接带入上一级体校的运动员,不能算作输送。未经省体育局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元省级专业运动队项目的运动员代表省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才能算输送。
四、输送时间的界定问题
县、区业余训练的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进入市级体校,按进入体校训练时间计算;进入省级专业运动队,按省体育局批准的集训日期计算,元省级专业运动队项目按第一次代表省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训时间计算输送时间;进入国家队(集训队)按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计算输送时间。
五、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饨培训合格证书。由于岗位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实际培训能力跟不上等因素造成的未参加岗位培训的教练员,经批准可以晋升相应职务。申报高级及高级以下的由省体育局批准,申报国家级教练的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但须在两年内补上岗位培训合格证。对目前尚未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暂不引作要求,待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开展时战项目培训规划执行。
六、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是摇圣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集体项盹向联赛;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年度锦标赛。
七、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计为符合学历要求。
八、集体项目指足球、篮球、排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手球,其他项目皆为单项。
九、国家级教练员的审定标准及办法仍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