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海9月12日电(通讯员周峰)“文盲”学员该如何通过驾校理论考试?靠死记硬背?上海青浦某驾校教练另辟蹊径,聘请“高手”利用作弊工具——“黑色毛衣”为学员扫清考试障碍。孰料,考试当日,两名考生刚进安检,警报器就哔哔作响,民警当场将二人查获,并依法扣押作弊工具。
今年8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驾校教练王某、杨某、曹某、林某提起公诉。8月29日,法院作出依法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曹某和林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中,林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层层介绍 层层加码
“老曹,我这里有个学员不识字啊,他想花钱‘买出来’,你有办法吗?”
“没问题,包在我身上。”2019年1月,驾校教练曹某接到同事林某打来的电话。
至于曹某为何如此自信,起源于他前几天在驾校附近看到的一张小广告,上面写着“理论考包过,通过再给钱。”于是,他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电话那头的男子自称姓王,开价3500元一人,曹某便给自己加码了1000元的好处费,以4500元的价格报给了林某。林某遂向自己的“文盲”学员岳某收取了4800元的“科目四包过费”。
同为驾校教练的杨某闻风而动,也带着自己的一个“文盲”学员搭上了这辆“顺风车”。
提供作弊工具的王某提出,进入考场前要对先两名学员进行“培训”。于是,曹某与王某约定于考试当天早上7点,带两名学员在驾校的停车场碰头。
黑色毛衣 暗藏玄机
到了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曹某见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驾车前来,二人随意寒暄了几句便直奔主题。只见,王某从车上拿出了作弊工具——两件藏有针孔摄像头的黑色毛衣。这件毛衣看起来普普通通,里面却大有乾坤:通过几根电线将摄像头、耳机和一个信号装置连接起来固定在毛衣内部。
介绍完作弊工具,王某对学员开始“培训”。他告诉学员,开始考试后,学员需要将先耳机带上,自己通过固定在学员胸前的针孔摄像头看到考题,随后把正确答案通过耳机告诉学员。如此一来,即使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也能顺利通过考试。
“出师未捷身先死”,王某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作弊装置竟连考场入口的安检装置都无法“骗过”。考试当天9点,两名学员通过考场入口的安检仪器时,突然警报声响起,慌乱的两名学员立刻供出了等候在考场外的王某。案发后,驾校教练曹某、林某和杨某也相继到案。
检察官在提讯时,对这两名“文盲”学员如何通过驾考科目一提出质疑。根据杨某的供述,当时科目一的考场外徘徊着几个“黄牛”,学费1500元即可包过,他便与其中一人当场达成交易。而据林某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他在驾校边上一家名为“驾考理论考试培训”的小店,把学员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报给店主,再交上1800元的“学费”,便能包过理论考。后因驾校基地拆迁,林某和店主失去了联系,这才找到了曹某。
虽然此节与科目一考试相关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亲口供述,但因时间久远,证据不可查证,秉持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作不认定处理。
国家考试 作弊入刑
“国家考试”一般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比如中高考等教育考试,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职业资格考试,英语四、六级等水平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等。而驾驶员考试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属于“国家考试”的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作弊器材”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黑色毛衣被认定为“作弊器材”。
承办检察官介绍,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要存在组织考试作弊的客观行为,无论是否在组织作弊的过程中获利,都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中,虽是学员主动提出要在考试中作弊,但教练只要参与了作弊过程,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青浦区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杨某、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本案中的两名作弊学生,虽然构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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