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严格执行,包括严格处理高晓松、郎永淳等名人醉驾问题,在普及“醉驾要入刑”“喝酒不开车”观念中起到的作用不容抹杀。相比之下,对于“干扰公交车驾驶”问题的处罚,法律还没有彰显威力。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公交车行驶中有谩骂、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最高可追刑责。
南京市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干扰公交车驾驶的行为作出规定,算是地方立法的一个创举。这一创举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值得肯定。但因为相关规定是对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定的重申,因此其进步意义有限。
且不说我国刑法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早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单是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的规定,就比前述的南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详细得多。南京市在地方立法中对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进行重申,至多只能说体现出对干扰公交车驾驶问题的重视。
“不要干扰公交车驾驶”“别抢方向盘”“干扰公交车驾驶可能构成犯罪”,类似常识一再重申,源于常识缺位。去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因一名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导致车辆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江,车上一共15名人员中13人遇难、2人失联。公交车坠江事故甫一发生,报道和评论铺天盖地,反思和谴责不绝于耳。按说,这么沉痛的教训把国人好好教育了一回,但没过多久,“又见抢夺方向盘”的报道又接二连三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和神经。
常识缺位,和执法乏力息息相关。今天,全国几乎妇孺皆知“醉驾要入刑”“喝酒不开车”。法律的严格执行,包括严格处理高晓松、郎永淳等名人醉驾问题,在普及“醉驾要入刑”“喝酒不开车”观念中起到的作用不容抹杀。相比之下,对于“干扰公交车驾驶”问题的处罚,法律还没有彰显威力。
尽管在重庆市万州区“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后,我国司法界已经有多起对干扰公交车驾驶的乘客处以刑罚的案例,但从总体上看,有关方面对于干扰公交车驾驶行为的处罚出入不小。在情节和后果相当的情况下,有人被判处徒刑并锒铛入狱,有人被判缓刑,有人被拘留,有人挨批评。不同的处罚,让一些人容易滋生侥幸心理。而按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行为需要判刑,如果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等情形下实施,需要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如果这一指导意见能够得到实施,并且一视同仁地施诸每个人,“抢方向盘要入刑”“坐车不抢方向盘”的理念自然会深入人心。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为干扰公交车驾驶行为树起了法律红线。让人们敬畏法律红线,需要借鉴心理学中的“厌恶疗法”,让人一触碰红线即受严厉处罚,从而自觉做一个安分的乘客,打消“我要自己掌握方向盘”等危险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