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就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把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治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
法治者,治之极轨也。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治是衡量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和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全人类的共同创造和宝贵财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最高级形态。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一个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国家,必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治理都上了法治轨道的国家,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是一个各项治理制度、治理体系最终以法治体系呈现的国家。
经过70年的法治探索,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要包括:(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强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法治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反之亦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推进国家法治体系的现代化,所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也必然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现代化。
实现法治能力现代化首先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避免堕入以人治推进法治的误区。法治能力的现代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既不是一种以“与法治平行并列”的能力推进法治,也不是一种以“法治之上”的能力推进法治,更不是一种以“法治之外”的能力推进法治。相反,它要求的是一种“法治之下”或“法治之内”的能力,它本身就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元素、基本条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以法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不断提升法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除了不断强调“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外,还将法治能力的主体从“领导干部”拓展到“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更加广阔的治理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升法治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遵守法律、注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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