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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民事争议不断增加,善意取得的问题不断增加,尤其是保管人处分所有权人财物时间,导致法律纠纷不断衍生,这也成为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比较常规的知识点考察。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善意取得的主要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物权法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且不具有重大过失。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一般什么情形该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呢?主要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2.以合理价格转让
合理价格一般指: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关键的是要综合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做综合考虑。
3.转让分为两种,动产与不动产,简单来说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即特殊动产善意取得时还是看的交付而不是登记,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不予支持善意取得的情形:(1)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由于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而撤销的。
4.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2)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请求赔偿,而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