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为妥善解决好2017年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二是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三是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四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五是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六是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