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会计新手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因为经验不足,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申报才是正确的。下面我们就举例说明常见税种当中,几个新手会计最容易出现的纳税误区,看看是不是你平常报税的时候忽略掉的呢?
纳税实务中最容易陷入的几大误区: 所得税报税误区一: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敲黑板!所以,财政性资金必须是专项用途的!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得税报税误区二:餐费发票全部计入业务招待费这里的关键在于餐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不是等同的?餐费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呢?总体原则是要分辨餐费支出的目的和受益对象。我们看一下具体的处理: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印花税报税误区:公司成立就缴纳资金印花税我们直接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所以,企业应当按照所有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来缴纳印花税,如果只是认缴而没有实缴是不用缴纳的。
增值税报税误区一:违约金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会计上,我们收到违约金,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那么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看一下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根据规定:(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2)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增值税误区二: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和管理费用一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所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基于纳税人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总公司向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并未提供任何服务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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