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8日
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具体到检察领域,重视理论研究既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也是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顺应历史大势,化“转隶”为“转机”,下大力气推进改革,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新格局,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更好做实法律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必然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亟须检察理论研究及时跟进、破题解局。比如,刑事检察如何突出专业化,实现优中更优?民事检察如何做强,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精准监督?行政检察是“弱项中的弱项”,下一步如何做实?公益诉讼是新的检察职能,检察理论研究如何着力,为其提供指引?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为“四大检察”提供理论支撑,促使检察职能的四个轮子协同运转,推动法律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道上一往无前。
检察理论研究要有政治定力,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历史经验证明,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清醒的前提与基础。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这不仅关乎检察理论研究乃至整个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也关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而言,就是要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规范、指导和引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去认识、研究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真正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提供理论指引。当前,要切实防止两种倾向。一要防止重实践、轻理论,不重视理论学习、理论研究,或者认为理论不问西东不论旗帜只要有用就行的理论上的“虚无主义”。二要防止盲目照搬西方模式、西方观念的理论上的“拿来主义”。特别是对于检察理论领域的一些争论,检察机关要保持政治定力,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排除理论上的杂音、噪音。
检察理论研究要有问题导向,努力为检察实践提供更多理论产品。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单纯的理论、不能最终用于指导实践的理论是毫无意义的。融入实践、服务实践、指导实践,最终解决检察实践中的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使命任务。检察理论研究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切实增强问题导向,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结合时代特点,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性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深入研究和回答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二是要结合检察实践,围绕办案进行研究。比如,研究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重大和具体问题,都得围绕办案进行。要把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落实到位,实践走在前面,理论再去总结,办案遇到困惑,理论再去及时研究解惑。三是要把基础理论研究与业务应用研究结合起来,既要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也要注重实务应用研究。一方面,要通过基础理论研究对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作出科学回答。比如,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及检察活动基本原理是什么?另一方面,要通过业务应用研究回答检察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比如,如何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取证难、损害鉴定难、环境修复难等难题?
检察理论研究既要自身挖潜也要借助外脑,形成研究合力。检察理论研究既是指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制度健全完善的基础性工程,离不开检察机关各部门、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因此,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走“开放式”研究道路,既要眼睛向内,深挖自身潜力,根据内设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研究力量,构建“大研究”“大调研”格局,围绕理论热点、实践难点、办案重点,集中研究解决检察工作实际问题,也要借助外脑,与法学研究机构、重点法学刊物、专家学者等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主动提供典型案例、研究成果,主动邀请参与重大课题,共同发展检察理论、法治理论。同时,还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的交流,广泛吸收法律实务界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进一步形成理论共识,增强理论认同。
新时代为检察工作出了新考卷,检察理论研究任重道远。各级检察院党组、领导干部要重视、关心、支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带头开展研究,以上率下。广大检察人员要积极参与,把检察理论研究作为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各级检察院充分重视、全体检察人员广泛参与,才能答好时代给出的考卷,才能为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