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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之母法,在考试中的地位都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宪法中的江山“赦”计。
一、特赦的背景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二、特赦的含义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与我们常听的“大赦天下”中的“大赦”含义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的赦免,但是“大赦”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而“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三、我国历届特赦的情形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1.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2.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3.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4.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5.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6.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7.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时隔40年后我国的首次特赦。此次特赦主要赦免以下四类服刑的罪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四、近期一次特赦
2019年6月29日,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五、考点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