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一点法治问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要把依法治国贯彻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疫情防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市场监管、舆论、物资生产和后勤供应等不同环节和领域,需要各方面有力协调,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基本遵循,很容易导致系统性紊乱,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等特点,只要我们坚持在法律的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就可以更好地统筹各方面,有序推进防控工作,来保证疫情防控精准科学有力,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思维统筹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服务。防控疫情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此次依法防控疫情的战役中,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就此次疫情防控中“战时管制”所涉及的一些法治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疫情的控制实施所谓的战时管控。其中比较出名的就是湖北孝感防控指挥部于2月16日祭出最严管控的“第17号令”,该命令要求:
一、所有城镇居民,必须足不出户,严禁外出;农村村民,严禁在村湾内闲逛、串门、聚集…… 违反本令的,一律处10以下治安拘留。
二、所有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违反本令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当事人处10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法予以记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所有非必须的公共场所必须关闭……违反本令的,对经营者处10日以下治安拘留。……五、违反本令的,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下面我们就结合这个17号令来审视一下在依法防控疫情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
如果严格对照实定法和法理,我们轻易就能够找出17号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是对法律保留的违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此处的“法律”当然只指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立法法》同样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为法律保留的事项。17号令当然不属于法律,其性质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这份命令中,却广泛设定了对公民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事项,包括居民未遵守足不出户的要求;农村村民在村湾内闲逛、串门、聚集;未经许可驾驶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未关闭公共场所继续经营的。这些在寻常生活中原属公民行为自由范畴的事项,因为链接了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后果,在此都成了应予惩戒的“违法行为”。
第二是对法律优先的违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除广泛设定行政拘留外,17号令还规定对未经许可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当事人在处10日治安拘留时并处500元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既然17号令在法律位阶上低于《行政处罚法》,原则上就不能突破上位法的界限而设定处罚。除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相互抵牾外,第17号令同样还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能够设定查封、扣押的只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样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是对“不当联结禁止”和比例原则的违反。17号令还明令违反该命令的,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信用惩戒的目的在于敦促公民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所负义务,因此其惩罚的行为也主要是公民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确定又以公民首先负担法定义务或是约定义务为前提。而将居民村民离家外出、闲逛聚集以及驾驶车辆外出定性为“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这种做法却明显存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当联结,因为在信用惩戒手段和防控疫情的目的之间看不到任何实质性关联。此外,针对同一行为,在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之上再施信用惩戒的行为,不仅直接有悖“一事不再罚”的法理,也与强调手段对于目的的达成必须适宜、必要、均衡的比例原则相互抵触。
以上便是17号令涉及的一些法治问题。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要坚持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疫情也是我们法治建设的一块试金石,虽然我们在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