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公共基础知识复习内容,中公军考网为您提供2020江苏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由92南医大林伶案,谈刑法追诉时效
“28年悬案终告破”“南医大少女奸杀案疑犯被抓”...最近除了举国上下关注的新型冠状病毒外,还有一则新闻也同样吸引了大家的眼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就是有名的南医大林伶被杀案在时隔28年之久后,终于于今年2月被南京警方一举告破。该案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因其犯罪情节严重、凶犯手段残忍而使得该案在南京轰动一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碍于当时破案手段落后,因此凶手一直没有得以明确。直到今年年初,该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于2月23日凌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至此南京警方得以对外宣布该案正式告破。网友们一方面为南京警方锲而不舍的职业精神点赞,但另外一方面也产生了疑问,一桩28年前的旧案时隔这么久我们是否还可以继续追究麻某某的刑事责任呢?
首先,我们就要了解第一个概念,那就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南医大林伶被杀案发生在1992年,也就是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前,那么该案就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根据该法条规定该案属于强奸杀人案明显已过刑事追诉时效。虽然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想要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须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但本案中麻某某的情况明显不属于该种情形。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麻某某的犯罪行为确实已过追诉时效。而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麻某某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呢?其实不然,因为刑法中还有一项兜底规定,那就是:如果案件过了二十年以后仍认为有必要追诉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就目前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的消息来看,现南京市检察院已经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麻某一案,经依法审查作出批准的决定。那么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该案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热心的网友们可以不用再担心南京警方要白忙一场了。
最后,就让我们以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为此案画上句点: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正义绝不会缺席。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那些触犯法律的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