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而没有乡镇一级。
二、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人大常委会等其他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要求主任或者副主任一定是少数民族公民,只要求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少数民族担任即可。
三、自治权力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科教文卫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综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部分需要掌握的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自治机关与自治权力,重点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与自治机关。
例题分析:
1、下列哪个不属于自治机关?
A .自治州人大
B .自治县政府
C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D .自治州政府
【答案】C。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是自治机关。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