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常识之假释,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一、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四、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六、假释的考验及其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七、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试题演练】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假释是刑罚的一个种类
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
C.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
D.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批准
【答案】D。解析:假释是一种刑罚的执行制度,不是刑罚的种类,A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假释,B错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C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