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这项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不能简单的搞一刀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已来首次规定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是说就算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醉驾标准,情节较轻的仍任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形式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主要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的4个标准: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其实,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醉驾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它使我国在道路安全通行问题上逐渐走向了法治化轨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有时会存在差异,我们要做的是努力推动法律的完善和改变。法律也是一个需要逐渐被修正的过程。对道路、机动车、醉酒这三个醉驾的要素也需要进行更加科学明确可执行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