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程序。大家在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进行巩固。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解读
1.立法背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国外后,如果不能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就意味着他们可以逍遥法外。而通过国际法进行引渡等程序又比较繁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缺席审判,旨在能够对外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进行及时的审判。使贪污贿赂犯罪即使逃到国外也难以逃脱司法的惩罚。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适用条件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3. 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法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意味着级别管辖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或者最高法指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