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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知名公司的创始人李某发布一则公告,表示自己依法召集股东会,并当选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然而,该公司却回应道,公司当前的管理层股东,包括李某的妻子俞某,即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都不知晓此事,之后,双方僵持不下。先不论孰是孰非,关于有限公司变更公司董事长,且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第五十条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公司法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交给公司章程予以抉择,那此次人事变动则涉及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该企业有效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为俞某,李某所说人事变动,如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则将面临决议无效的结局。
此外,因李某和俞某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问题,依《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李某和俞某之间存在这种约定,俞某可以主张二人已经约定,按登记的股权比例来分配对该公司持股财产。
若双方没有约定,两人于婚后第三年创办该公司,目前两人尚未离婚,则二人共同持有该公司91.71%的股份。其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都为共同财产,对此,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该公司要妥善解决这一纠纷,可能还需费些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