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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便于及时修复因为违法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吗,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便于专门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得到处罚,给了其及时改正的机会,彰显了实体法上的关怀,尽显程序法的正义追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当前社会的节奏加快,犯罪层次和手段尽显多元化的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将资源优化配置到重大案件,缓解案件积压的压力和人员不足的矛盾,让重大案件可以在程序上得到更加系统,权威的处理,保证结果上的实体公正。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增进公检法之间的配合,练就默契的办案能力,也同时给大案,要案提供了程序适用上的训练,提升基础办案能力和整体法治队伍的建设水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的有机统一。认罪认罚制度初衷是追求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但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基础上,要求极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看出,即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追求效率价值,但在程序适用上,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正当权益。在自愿供述,愿意接受处罚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处理,本质上符合我们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实现诉讼价值和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符合当代刑事司法宽容的精神追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体系,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批捕阶段,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侦查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随案移送,在起诉意见中注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审查已经认罪认罚犯罪被告人的自愿性以及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作出判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认罪认罚制度也为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支持。
认罪认罚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工作压力,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促进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