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为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公司购买的材料没有及时取得发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当月,按照3600元的标准在工资薪金中进行扣除,但是当月未能足额享受扣除,剩余部分在当年下个月还能继续扣除吗?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当月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下个月继续扣除,当年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扣除。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