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内的巴遗址遗迹大多分布在渠江、州河及其支流前河、后河、中河两岸二级平地。分布在野外,文物安全系数低,时常处于被盗掘的境地,保护责任人不明确,保护责任缺失。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职责、文物保护机构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用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当前,尽管达州巴遗址遗迹资源丰富,但这些遗址遗迹仅仅只有罗家坝遗址、城坝遗址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其他遗址大多无人知晓,也没有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更没有很好地开发利用。因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利用原则、利用方式、文化价值及旅游开发、社会捐赠等合理利用方面的内容。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文物的保护、抢救和管理的规定虽然较多,但对文物合理利用的制度和措施规定较少,《条例》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条例》还弥补了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度设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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