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之死是早有结论的冤案,然而加给他的罪名莫须有这三个字的含义,却成了千古疑案。
《宋史·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爱国名将岳飞忠心耿耿路人皆知,这莫须有作为岳飞的罪名,顺理成章地成为后世人们遭受不白之冤的代名词。但关于这三个词的真实含义历来争议颇多,有着多种解释。
这是目前主流的看法,《辞源》持此观点。或许有,有一种推测的成分,含糊其辞,对一位高官采取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自然不能服人,所以更加凸显了岳飞的冤屈。但这种解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岳飞是有罪名的,而且罪名很明确,当时受秦桧指使,奸臣万俟契诬陷岳飞主要的罪名有: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受诏不救淮西罪,令张宪虚申警报以动朝廷,用不着含糊其辞;其次,这样的回答不符合秦桧的身份,秦桧贵为宰相,而且颇有学识,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又是出于他的精心设计,自然可以对答如流,不可能显得如此仓促。
这种解释认为莫须有三个字是必须有的误写,指这种观点的人有:徐干学(《资治通鉴后编》)、毕沅(《资治通鉴考异》)、朱彝尊等,并且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作为旁证。但这种解释也属牵强,因为见莫须有这三个字在宋代的多部书籍中出现过,而个别书籍中的必须有完全可能是版本上的差异;同时,必须有作为回答也完全不符合逻辑。
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认为莫须有三字应该重新句读为: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纯属猜测,缺乏相应的证据。
这是近些年才有的观点,学者李傲通过对宋朝书籍的考证,认为莫须是宋朝的口语,是难道没有的意思。的确,在现存宋朝的书籍数据中,据笔者翻阅,至少可以找到数十条在对话中使用莫须例子,比如《曾公遗录》中:
曾布问:不审陛下以光等为有罪、无罪?
徽宗答:莫须是有罪?
曾布回:圣意如此,臣乃敢尽言……光等诋毁神宗变乱法度,则事迹具存,岂得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