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关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双方都要拘禁两年。确定是否为强奸时,男人的婚姻状态无关紧要;已婚男人只要不是与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并非犯法――换句话说,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严厉的法律并不一定使人们避免犯通奸罪。庄绰(约1090―约1150)记载,穷人家可以为了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洪迈故事的读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环境中可能发生的通奸。客人可能引诱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别是在得到慷慨施舍的人家里,经常涉嫌引诱了那一家的妻子。一个50岁男人有一个岁数比他小一半还多的美妾,她与他年轻力壮的男仆有染。另一个故事说一位比六十多岁的丈夫年轻一半的女子逼着他让一个十七八岁的孤儿到家里做养子,然后她就和养子同睡,丝毫没有遮掩的意思;丈夫为了免遭邻居嘲笑,被逼得悬梁自尽。在这些故事里,女人都被描写成像男人一样诱发通奸的人,特别是那些嫁给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从现存的法律案例资料看,人们会感到地方官不愿意接办通奸案。黄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打3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这位丈夫反对这个判决,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认为,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实上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
在中国,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男人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在一桩最后终于告到官府的案子里,一个男人声称他已经发现妻子与一个县吏通奸,于是去找地方上的邻保;但是县吏在这时候逃走了。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是他担心儿媳妇已经看见婆婆的事,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决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儿媳已经嫁给别人,而他的妻子则声称必须把现在照顾丈夫的婢女赶出家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