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显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集团系统重要性成员企业。公司于2005年、2006年、2014年分别增资2.92亿元、4亿元、88亿元,目前注册资本100亿元,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