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唐山发布《关于向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向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唐职转办字〔201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梳理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事项13项,正式确认市直部门未经市审改办审核自行下放事项14项。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市级下放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县级承接部门要积极与市级下放事项部门加强业务沟通,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县级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编制办事指南,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相关清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下放事项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承接未承接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唐山市市直部门向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2.确认市直部门未经市审改办审核自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4项)
唐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