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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制度之中,体现行政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主体从事行政强制活动时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基本要求。行政强制法第4条至第8条则分别确立了五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具体为:行政强制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或非强制优先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谋利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及其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授权,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对于依法享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行政强制权。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保证行政强制手段与行政强制目的关系的恰当与适中,即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强制应当出于行政管理所必需,在有多种行政强制手段可采用时应使用损害最小的手段。适当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与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核心。非强制手段优先原则的确立,明确限定了行政强制在行政管理中的定位,行政强制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第一位选择,也不是能够频繁使用的手段,除非不得已,行政机关不得动用行政强制,立法机关也不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强制手段。
3.此原则既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也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
适当原则不仅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立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行为也有约束力。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不能一味强调强制,而应当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强制实现法律目的。具体有以下要求: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树立教育与强制并举的观念;先教育后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四)不得谋利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始终坚持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为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不得谋利原则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1)不得谋利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本身也包括其中。
(2)不得谋利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五)权利保障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陈述权、申辩权,也包括寻求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寻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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