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建立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必须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学习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完善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各地区公务员培训交流合作。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务员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七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务员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