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围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我省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政策。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涉及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p#分页标题#e#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九、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3.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十、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本市以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十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十二、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省、市、县(市、区)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省、市、县(市、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省、市、县(市、区)研究确定。
十三、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十四、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