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6月5日电(于晶)6月5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从职责与管理权限、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组织管理等方面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宁夏人社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设立不少于5人的董(理)事会,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学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操场地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房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每个职业或工种应有持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应具有2名以上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对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承诺事项对照复核,对违反诚信原则承诺的学校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开展培训活动,终止当年和次年政府补贴培训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完)
【编辑:郭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