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通辽市技能人才职业素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快速发展,通辽市制定了2020年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计划投入7300万元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用于3万人次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有培训意愿的各类劳动者和就业重点群体都能及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充分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政策规定,及时将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及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政策推送到各类群体,切实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使真正需要掌握一技之长的劳动者都能够获得政策激励和引导,如愿参加补贴性技能培训,实现就业创业。
有效整合职业培训资源。通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和招聘活动,及时掌握全市技能劳动者就业现状和供需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按市场需求调整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方向。鼓励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积极调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五大产业集群,重点打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发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依托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开发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符合学员实际需求的线上培训,并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实现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互为补充、融合发展。
分类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市旗促进就业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通过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交流座谈、政策宣讲,进一步调动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立足岗位,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组织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转岗转业培训;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组织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等。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包括新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职工全面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鼓励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传帮带作用。
扎实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经济带头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等群体,开展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免费培训的学员可按相关规定,以个人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在广泛发动、积极动员基础上,全面征集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和承办单位,会同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代培效应,为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提供有效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兑现技术工人待遇,进一步激发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能、比干劲、讲贡献的热情,共同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举办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较为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将给予奖励。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专账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培训。同时,按照人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和企业练兵比武、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平台企业培训及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人员的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保障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行动顺利实施,通辽市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通辽市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技能人才工作,定期研究制定技能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工作流程。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各类培训补贴标准和申办流程,按行业、地区下达年度工作任务。适时在各类媒体上公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录和开展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为有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搭建对接平台。强化资金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将加强职业培训和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类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在落实职业培训和提升行动补贴资金中,各地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强化协调督查。各级技能人才联席会议和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分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管炜)
(责编:张雪冬、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