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下发《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规范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适航审定人员和适航审定法规提出要求的企业适航人员,为授权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课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1.总则
1.1 目的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通过本管理程序的制定规范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使其具备承担适航审定相关业务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促进适航审定系统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时,本管理程序也为授权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课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本管理程序规定了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最低培训要求,其他相关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培训要求,但不应与本程序的要求相冲突。
1.2 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1.3 撤销
本程序生效后,以下文件被撤销:
《适航审定人员培训管理程序》(AP-00-AA-2014-01R4,2014年11月18日生效)
《航空工程师、试飞员和项目支援专业人员培训大纲》(AP-21-AA-2012-35,2012年4月5日生效)
《适航培训课程目录》(AC-00-AA-2012-02R2,2013年1月1日生效)
1.4 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适航审定相关人员,包括适航审定人员和适航审定法规提出要求的企业适航人员,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的定义见本管理程序1.4节。
1.5 定义
(1)适航审定人员:是指《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CCAR-18)中的安全监管类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监察员(以下简称适航监察员)、适航审定中心审查员(以下简称适航审查员)以及《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中的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委任工作组组长和委任工作组成员(以下简称适航委任代表)。
(2)局方人员:是指适航审定人员中的适航监察员和适航审查员。
(3)企业适航人员:是指适航审定规章中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有要求的人员。
(4)适航审定部门:指适航司、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新疆管理局适航处(以下简称审定处)和生产监督处/办公室、各适航审定中心。
(5)适航审定审查组长:是指由适航审定部门指派,负责组织适航审定项目的审查工作和审查组管理的局方人员。
(6)授权适航培训机构:指经适航司授权的负责适航审定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7)适航培训专业委员会:是指适航司设立适航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专业委员会),培训专业委员会下设培训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培训管理工作。培训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适航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培训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成员来自适航司、培训管理办公室、各授权培训机构、各审定处和生产监督处/办公室、各适航审定中心等单位。
(8)培训证明:是指学员参加并通过培训的证据,形式上一般是培训证书,也可以是培训记录(如附录一岗位实践培训记录),如果是培训记录需要有评估信息和证明人签字确认。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适航司
(1)负责设立培训专业委员会;
(2)负责制定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和培训大纲;
(3)负责发布适航审定年度培训计划;
(4)负责监督适航审定系统培训考核情况;
(5)负责授权培训机构;
(6)负责发布培训教员清单;
(7)负责适航司适航监察员培训档案的管理;
(8)负责委任代表培训管理;
(9)负责适航司管理的委任单位代表培训管理。
2.2 培训专业委员会
(1)负责培训机构评审;
(2)负责培训大纲的评审;
(3)负责培训课程的评审;
(4)负责兼职教员的评审;
(5)负责培训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2.3 培训管理办公室
(1)承担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的修订;
(2)承担培训机构的评审和年度审核;
(3)承担培训大纲的评审;
(4)承担培训课程的评审;
(5)承担兼职教员的评审;
(6)支持适航培训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7)承担适航司和培训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生产监督处)
(1)负责本地区适航监察员的适航培训管理;
(2)负责本地区授权的委任单位代表培训管理;
(3)负责本地区适航监察员和授权的委任单位代表培训信息上报工作。
2.5 适航审定中心
(1)负责本中心适航审查员的适航培训管理;
(2)负责适航司授权的委任单位代表培训管理;
(3)负责本中心适航审查员和授权的委任单位代表培训信息上报工作。
2.6 培训专员
各审定处、各生产监督处/办公室、各审定中心、各授权培训机构应在本单位内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培训信息反馈、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核对、统计汇总等工作。该工作人员名单应报适航司备案。
3.培训大纲
为了保证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能够满足岗位要求,适航司负责制定培训大纲(见附件1《适航审定培训大纲》)。培训大纲规定了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应参加的培训课程。
3.1 培训大纲的评审与修订
培训专业委员会应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对培训大纲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来源包括国内外的适航审定系统、工业界、咨询机构的专家。评审专家对培训大纲的修改意见由培训专员委员会提交给适航司,最终由适航司做出修订决定并颁布执行。
3.2 培训课程类型
(1)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培训课程根据岗位要求分为初始培训课程和持续培训课程。
初始培训:是指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在上岗前为取得资格而接受的适航知识培训。
持续培训:是指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为持续保持上岗资格和完善工作技能而接受的适航知识更新培训。
(2)理论培训和岗位实践培训
培训课程按培训形式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岗位实践培训(On Job Training,OJT)。
(3)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视情必修课程
培训课程按照不同人员类别的要求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视情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为了满足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要求所必须完成的培训课程。
视情必修课程:是指根据相关人员的审查任务及专业分工所确定的必须完成的培训课程。适航审定人员参加视情必修课程的具体要求一般在相关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中予以规定。
选修课程:是指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的培训课程。
3.3 局方人员的初始培训
局方人员的初始培训课程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三个层次: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程序专题培训。
基础培训:使局方人员了解和熟悉适航审定相关的思想理念、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要求。
专业培训:使局方人员熟悉和掌握不同审定任务的审查要求、程序和方法。
程序专题培训:是专业培训课程的补充和支撑,使局方人员熟悉和掌握特定审定程序或审定专题的内容,程序专题培训一般是选修课程。
3.4 适航委任代表的初始培训
适航委任代表的初始培训课程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通用基础培训、专业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通用基础培训:使适航委任代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熟悉适航审定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要求。
专业基础培训:使适航委任代表熟悉所授权职责的基础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专业培训:使适航委任代表熟悉和掌握所授权职责领域的专业审定知识。
3.5 持续培训
持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知识更新培训,主要指由于新的政策、规章程序、指导性材料的发布或特殊情况而举办的政策宣贯、技术交流和培训。
(2)保证适航审定的标准化,尽管管理和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为保证适航审定相关人员的工作标准化而需要重复培训的内容。
适航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程序的修订情况以及新技术的情况确定每年持续培训的培训内容。
4.培训要求
4.1 培训基本要求
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只有完成了培训大纲规定的初始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岗位职责。
适航审定人员为持续满足工作岗位要求,在完成初始培训要求后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持续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证书,且两年期间参加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课程总学时不低于40学时。
企业适航人员在完成初始培训要求后应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持续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证书,且两年期间参加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课程总学时不低于20学时。
4.2 培训要求的应用
#p#分页标题#e#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其工作岗位职责对应,为了使适航审定人员和企业适航人员始终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在与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中均应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对审查组组建的人员要求以及对申请人/持证人的人员培训要求,确保本程序要求在实际审定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5.培训课程
5.1 培训课程的开发和评审
培训机构根据适航司确定的工作任务,依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发培训课程和相关课件教材,开发完成后向培训管理办公室提交培训课程评审申请。培训专业委员会组织课程评审,确认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后,培训机构才可实施培训。
5.2 培训课程的实施
各授权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课程。
5.3 岗位实践培训(OJT)的实施方法
岗位实践培训是局方人员通过在实际或模拟适航审查项目学习专业知识、审查流程和方法。
(1)培训内容
岗位实践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两个部分:
(a)审查流程和方法:通过实践过程学习相关审定任务的流程和工作方法(包括工作表格的填写要求)。
现场岗位实践的内容至少包括日常审定工作涉及重要环节的岗位实践,如审定计划的评审、设计和符合性资料的审查、试验的目击等。对于审定任务周期长的项目(如型号审定过程),整体流程和工作方法的教学可以通过学习实际项目审查资料的方式来实施。
(b)专业知识。通过实践过程学习相关审定任务的专业适航审定知识。专业培训科目都应通过岗位实践来实施,如结构审查员至少应评审结构设计资料和结构符合性报告。
(2)见习审查员和见习审查组长
岗位实践培训的学员分为两类:见习审查员和见习审查组长。见习审查员的岗位实践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审查流程和方法。见习审查组长岗位实践培训仅涉及审查流程和方法,且主要关注项目的总体管理,如审查会议的组织、审查任务的安排、工作沟通(包括内部和申请人)等。
(3)实施阶段
原则上,学员应完成相关的理论培训后,再开展岗位实践培训。针对每个工作类型,其岗位实践培训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观摩学习相关培训科目工作方式;
阶段二:在教员指导下完成相关培训科目;
阶段三:独立完成相关培训科目,教员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岗位实践培训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可以合并实施,第三阶段培训必须单独实施。岗位实践培训的教员应满足本程序第7节的要求。
5.4 培训课程的修订
各授权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培训的效果和反馈意见、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变化等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培训课程。如果培训课程的修订内容没有本质的变化,由培训机构按照管理手册的要求完成培训课程的内部评审工作。如果修订的内容过大,则需要重新进行培训课程的评审。
6.授权培训机构管理
6.1 原则
培训机构在获得适航司批准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要求实施。
6.2 申请资质要求
(1)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培训服务。
(2)培训机构应具备实施相应培训所必需的教员、设备和设施。
6.3 管理手册
适航培训机构应当制定《适航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阐述本单位如何符合本管理程序的各项要求及培训管理制度,该手册应当经适航司认可,并在实际培训中按照其进行培训和管理。
适航培训机构管理手册至少应包括:
(1)封面页;
(2)目录页;
(3)有效页清单;
(4)修订记录;
(5)分发清单;
(6)培训机构负责人声明;
(7)培训机构授权书(批准后);
(8)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9)主要管理人员及培训教员;
(10)培训和实习环境设施说明;
(11)教学管理程序和培训教材的制定和管理;
(12)教学质量管理;
(13)课程管理及课程清单;
(14)培训档案管理;
(15)培训手册管理,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程序。
6.4 培训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p#分页标题#e#(1)申请从事授权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培训管理办公室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附录二(培训机构申请书)及必要的支持和说明材料。培训管理办公室在评估其资料满足本管理程序6.2节的要求后,由培训专业委员会成立评审组。
(2)评审组依据附录四(适航培训机构评审检查单),并讨论汇总审查发现问题,完成附录五(评审发现问题通知单),经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确认后整改。
(3)培训机构依据附录五(评审发现问题通知单)制定纠正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评审报告要求的时限之前提交附录七(纠正措施报告)。
(4)评审组依据评审过程记录、附录五(评审发现问题通知单)、附录七(纠正措施报告),完成附录三(培训机构评估报告)。
(5)评审合格的,评审组应向适航司提交附录三(培训机构评估报告),适航司将以适航管理文件的形式对该授权培训机构的设立予以批准。
6.5 培训机构的持续监管
培训专业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对本培训管理程序的符合性,审查依据附录四(适航培训机构评审检查单),完成附录六(适航培训机构年度评审报告)。如果出现严重问题,经培训专业委员会建议,适航司可取消该培训机构授权。
7.培训教员的管理
7.1 原则
实施本管理程序规定的培训课程的教员必须获得适航司的批准。
7.2 定义
专职教员:是指人事关系属于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推荐的教员。
兼职教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属于授权培训机构,由其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教员。
7.3 教员资格要求
适航审定培训教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民航法规;
(2)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和交流能力;
(3)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4)熟悉与所教学工作相关的最新理论知识;
(5)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6)由聘用单位推荐。
专职培训教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2年以上的适航审定相关工作经验;
(2)在适航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
兼职培训教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5年以上的适航审定(局方或工业方)相关工作经验;
(2)完成适航司组织的兼职教员培训,培训课程为培训大纲(附件1)规定的《适航审定相关人员培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设》课程。
7.4 专职培训教员评审
授权培训机构负责内部专职培训教员的评审工作,授权培训机构应在管理手册中规定专职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和授课范围的管理要求,其管理手册中的资格要求不得低于本程序的要求。
授权培训机构拟调整其专职培训教员或其授课范围时,授权培训机构需向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护培训教员清单,并提交适航司批准发布。
7.5 兼职培训教员评审
适航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适航审定系统兼职培训教员的评审工作,并提交适航司批准发布。
8.培训计划管理
(1)每年12月10日前,各授权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大纲拟定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培训管理办公室。
(2)培训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各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计划编制出下一年度的《适航培训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适航司。
(3)适航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的《适航审定年度培训计划》。
9.培训档案管理
9.1 档案管理
(1)各授权培训机构负责保存其培训人员的培训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2)各适航审定部门负责保存本部门人员的培训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9.2 档案的内容
(1)授权培训机构保存的培训档案至少包括:培训教材、培训学员名单、考试成绩单(如有)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2)各审定部门应保存的培训档案至少包括:培训证明复印件。
10.培训信息系统的维护
培训信息系统中的适航审定相关人员培训档案(电子记录)应永久保存。
10.1 培训大纲维护
培训管理办公室应在适航司批准发布新的培训大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信息系统维护最新的培训大纲。
10.2 教员清单维护
培训管理办公室应在适航司批准发布新的教员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信息系统发布最新的教员清单。
10.3 人员岗位信息维护
各审定部门应在本部门人员或授权管理的适航委任代表、企业适航人员岗位职责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信息系统维护相关人员岗位信息。
10.4 意见反馈、计划上报
各授权培训机构和各审定部门应在本程序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培训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10.5 培训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