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及青少年成长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整治无证无照办学,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文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内容和整改要求如下:
1.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2.整治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3.整治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4.整治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5.整治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6.整治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7.整治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8.整治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9.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超出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0.整治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工作措施
1.正确引导。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举办者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正确把握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切实增强依法办学和科学育人的自觉性;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2.严肃查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含无证无照培训机构)逐一开展全面清查和治理,责令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追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评测结果等信息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视情节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诱导或强制中小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补课培训的中小学校教师,在年度考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履行审批职责,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超出职能范围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公示公开。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分别建立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无证无照、存在安全隐患及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授课教师基本信息、经审核备案的学科类培训方案及“十个严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督查。省教育厅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根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治理成效等重点开展督查,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p#分页标题#e#1.全面部署(2018年5月1日-5月31日)。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各市州于5月31日前将工作部署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系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
2.排查摸底(2018年6月1日-6月30日)。通过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附件1,以下简称“十个严禁”)规定的情形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于6月30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统计表》(附件3)报省教育厅。
3.集中整治(201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严格审核分析,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十个严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并于每月30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省教育厅。
4.整章建制(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并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事关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贯彻落实,事关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2.强化领导,分工负责。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联动机制,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同时,各地要协调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同时,要深入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1.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系表
3.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统计表
4.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