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0日讯 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
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房屋、食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从事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用从事非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聘用外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从教资质、经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人员。
意见提出,学科类培训内容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进行超纲、超前教学,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线下线上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监管,教师不得发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向青少年传教和组织有传教内容的活动;不得借“国学”之名,宣传封建迷信等糟粕;不得以联合办学等方式,违规实施学历教育。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招收3-6岁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学前教育;不得违规联合招生、雇佣中介招生;不得泄露培训学生信息、骚扰学生或家长。收取的培训费要打入培训机构账户,并出具正式票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 (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