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其综合监督单位的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戴某已将其拥有的全部非上市公司股份原价转让。
原来,不久前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戴某报告个人投资信托产品的情况时,忽而说是自己出资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忽而又改变说法,称是其妻子持有某合伙企业的股份。
戴某自相矛盾的表述引起了纪检监察组的注意,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将其找来进行第一次谈话以了解情况。戴某称2012年年初的时候,其爱人获悉厦门某信托公司要发起设立一个股权投资集合资金的信托计划,这个计划预期盈利不错,所以就出资300万元购买了这个金融产品,其行为是正常的理财行为。
经纪检监察组组务会研究决定,按照程序成立核查组对此问题线索进行初核。为核实戴某所说的情况,核查人员赶到某信托公司,调取了有戴某签字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股权投资合伙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发现戴某口中所谓“投资信托计划”的过程并非那么简单。
初步掌握证据后,核查人员再次对戴某进行谈话:“你确定只是购买了信托计划的金融产品吗?后续是否进行了其他的资本运作?”
面对询问,戴某沉默许久后,终于开了口:“我记起来了,2015年国庆节前后,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拿来一些材料给我签字,我没有认真看内容,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投资这个信托产品是我老婆出资的,我只是去签了一个名字而已。”
“那请你看看,这份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上是不是你亲笔签名?”谈话进行到此,戴某坐不住了,额头上开始渗出细汗,开始完整地叙说了其所谓投资“信托”的全过程。
事实上,早在2012年年初,戴某就出资300万元购买厦门某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融产品。一个月后,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A企业,再通过A企业购买B公司的新增股权。仅过了半年,B公司筹备上市,信托计划被归属为三类股东,信托公司按规定提前终止该计划并进行清算。
2015年10月,戴某在信托计划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拥有了非上市B公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300万元的股份。
“这个合伙协议确实是我签名的。在签合伙协议之前,我是有一个退资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如果当时退出,就完全没有收益,我心有不甘,因一时贪念,就成了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事后,也觉得可能不妥,但始终认为参股非上市公司只是图经济上的利益,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所以仍心存侥幸,现在是追悔莫及了。”戴某说道。
“本案中所涉及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委托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戴某投资信托计划,确实是正常的理财活动。但2015年后,在信托计划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戴某仍以个人名义去参股非上市公司股份,就违反了相关规定。”
至此,戴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全部查清,考虑到其如实交代违纪问题,没有违纪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影响,依规依纪可予以从轻处理。2019年7月31日,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宣布处分决定时,戴某当场表示尽快将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予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