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刚刚从省教育厅了解到,近日,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主要目标、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步骤、监管机制六部分内容。主要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机构信息、人员信息、课程内容进行备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促进规范发展。
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建立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审查制度,参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标准,同步规范校外线上培训,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 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备案范围
在我省经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平台和机构(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其主办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纳入备案范围。学科类指的是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等。
非学科类(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的校外线上培训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教育部门、学校等组织推进的直播课堂、同步课堂、名师名校网络课堂等课堂教学、课后学习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各类新平台,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各项内容予以引导和规范。
三、备案要求
(一)内容健康向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政治文化责任,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尊师重教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保证发布的内容健康有益。培训内容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精神控制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符合教育规律。课程设置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采用人工智能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在设计、开发、运用全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有益社会、促进公平、提升质量、保护隐私、避免歧视等原则,并在全过程中监测并评估人工智能对学生及其学习活动的影响。
(三)师资队伍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四)信息数据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11号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调用和学习相关功能无关的隐私权限,不得征集与使用本培训平台功能无关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用户账号、密码、注册手机号码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不得出售,确保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用户终止使用平台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五)依法依规经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机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具备为用户提供稳定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包括拥有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教育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p#分页标题#e#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依规经营。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不得过度营销、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严格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要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保护用户权益。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作为培训活动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机构内部审查、财务风险控制、用户投诉处置等制度、落实能够满足内部审查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要求,全程对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含申报备案、后续业务开展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的内部审查、管理,履行对培训平台、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审查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备案材料
(一)企业机构及业务信息材料。材料包括: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二)培训内容。材料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其中,第三方平台类型的申报材料,由第三方平台主办者汇总入驻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信息,以每个校外培训机构为子项目,逐一列举。各子项目的材料均包括:各子项目(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给予承诺说明(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意识形态管理要求等)。
(三)培训人员。材料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或人员信息材料。其中,外籍教师应提供国际语言教学资格认证号码和证书图片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境内工作的外籍教师还应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号码及证书照片。第三方平台类型由第三方平台主办者汇总入驻平台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教师(人员)信息后统一向浙江省教育厅申报备案。
(四)培训平台(产品)说明。包括产品主要界面、面向对象、功能版块及其内容的简要介绍。其中,纯录播类型的培训平台(产品)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局关于网络视听的有关政策要求,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等;软件工具类型的培训平台还应当符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和浙江省关于学习类软件管理有关要求。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从用户角度对申报材料、培训平台进行详细测试,确认无误后才提交浙江省教育厅审查。
五、备案步骤
(一)提交资料。已经开办的校外线上培训,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通过下列渠道分别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包括附件1至附件5,含其他佐证材料,打包提交电子版(盖章扫描件、word版本。其他佐证材料按顺序放在附件5之后)。
1.系统提交。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登录全国校外线上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网址:)提交资料包括附件1至附件5,含其他佐证材料。
2.邮箱提交。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打包成1个压缩文件,发送至邮箱zjxspxba@zjedu.gov.cn,邮件名统一为“**公司+申报校外线上备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资料包括附件1至附件5,含其他佐证材料。
(二)组织审查。2020年3月30日前,浙江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及培训平台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
(三)结果公布。浙江省教育厅通过全国校外线上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更新发布黑白名单。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自开展培训活动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管理。
对于材料齐备的,浙江省教育厅在60天内完成上述备案审查程序。
为做好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工作,浙江省教育厅建立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工作QQ群(群号码:909251836),用于咨询答疑等。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联系人需实名申请加群(备注“公司+姓名”)。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各项材料文档可从该QQ群下载。
六、监管机制
建立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委网信办、省“扫黄打非”办、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席会议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统筹推进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相关工作,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研判发展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其提交的材料、培训平台各板块内容负主体责任。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全国白名单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仅代表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申报备案时提交的平台样品满足本实施细则要求。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申报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者测试样品存在主观恶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同一个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被黄牌警告后且在灰名单续存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p#分页标题#e#2020年7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将联合网信、通管、公安等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依法给予暂停或停止培训平台运营、关停平台网站、下架培训应用、关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处理或处罚措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