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舞蹈班培训受伤,培训老师和培训机构被判决赔偿117万余元。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编辑报送的《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张某珺健康权纠纷案》入选。
孩子在舞蹈培训班受伤致残
几年前,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张某珺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辅导班。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张某珺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招收了周某等6名儿童。
2018年6月,周某练习下腰动作时,张某要求周某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并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摔倒。
周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
事发后,周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珺承担次要责任。
无资质培训老师担主责赔9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连续多次下腰练习后指示周某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张某对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第三人张某珺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张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未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周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948168.26元;第三人张某珺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22542元。
家长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应谨慎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坚指出,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陈坚认为,本案警示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取缔,对未履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培训场所安全保障等义务的培训机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