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7月21日,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教聘任的资质要求、工作许可、签证申请、居留许可、教师备案等细则。
外教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去年,外教乱象频发,引发了对于外教合规问题的讨论。2019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培训机构要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这被视为在为外籍教师规范管理释放信号。
据悉,《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同时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目前,《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今年8月21日。
外教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等教育背景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同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外教应持有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
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面谈、核实材料等方式,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字签证。
同时,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教育机构非法聘任外教、造假将被处罚
对于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在外教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教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教育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外教吸毒、性侵未成年人将被禁止从业
《征求意见稿》强调,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同时,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
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等情形,将被计入失信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0条外教“从业禁止”情形,包括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等。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外教,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7月21日,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教聘任的资质要求、工作许可、签证申请、居留许可、教师备案等细则。
外教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去年,外教乱象频发,引发了对于外教合规问题的讨论。2019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培训机构要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这被视为在为外籍教师规范管理释放信号。
据悉,《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同时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目前,《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今年8月21日。
外教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等教育背景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p#分页标题#e#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同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外教应持有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
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面谈、核实材料等方式,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字签证。
同时,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教育机构非法聘任外教、造假将被处罚
对于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在外教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教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教育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外教吸毒、性侵未成年人将被禁止从业
《征求意见稿》强调,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同时,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
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等情形,将被计入失信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0条外教“从业禁止”情形,包括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等。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外教,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