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协议内容,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限制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技术标准协议、限定或划分市场协议、共同购买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横向垄断协议一直处于反垄断法中心地位,也是反垄断培训中非常重要的一课,通过具体案例解读与法律条文分析,能够很好的帮助企业法务掌握反垄断法,从而达到反垄断培训的目的。今天我们就通过展示一个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例,为大家以案说法。
PVC横向垄断协议案
201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18家聚氯乙烯树脂(“PVC”)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内企业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也是2017年度最大的反垄断罚单。根据发改委的调查,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所谓“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相关微信群达成了多达13次价格垄断协议,联手推高了PVC的价格。其中,作为“秘书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分别牵头组织了6次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多次主动提议涨价,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其它16家涉案企业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在微信群中响应、支持上述两家牵头单位发出的涨价提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所有涉案企业均实施了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5年,整个PVC行业持续震荡下行,亏损严重,2015年达历史新低。在该案中,多家企业召开的联合会议虽然初衷是为了振作持续低迷的PVC产业,但多家企业抱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已经确凿,该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游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该案对其他行业也具有警示作用,更是对某些国企敲响了警钟,即使处于低谷期,也不得利用此类名头进行抱团、设立行业自律条例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即固定价格、市场划分、限制产量、限制技术创新以及联合抵制交易,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需要从四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主体要件,是实施横向垄断行为的人和横向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并且达成限制、排除竞争协议的经营者。其次是主观要件,即横向垄断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明知其实施的横向垄断行为会带来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第三是客体要件,达成的垄断协议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严重挫伤市场经济的运行。最后是客观要件,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并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达成限制、排斥竞争的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
为并在实质上限制、排斥竞争即该横向垄断协议确有对竞争的实质损害。除上述要件之外,法院在审理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件时,还会考量其他两项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原则也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裁量权,在适用上,本身违法原则优先于合理原则。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市场规划时,不得随意滥用其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从长远角度出发,垄断是无益于企业良性发展,更不利于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企业法务在进行反垄断培训过程中,应当着重锻炼与提高在垄断认定方面的敏感度,更好维护企业利益,规避审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