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法院调解了一起不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老板)安排李某(员工)驾驶被执行人所有的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号牌潍工牌轮式装载机从大英县蓬莱镇红林办事处向玉峰镇方向行驶至红林乡从事被执行人承包的劳务作业。当车行驶至蓬莱镇五谋村7社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受伤当日李某被送到大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于2017年11月转院至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遂宁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等13项病情。2018年2月9日,李某出院诊断为四肢痉挛性瘫痪。意识障碍、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性癫痫、全面强直阵栾发作、去皮层状态。
2018年6月28日,李某因病情加重在家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家人将王某告上法院,经过法院仔细梳理最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1887元(含被告王某已垫付的医疗费等102917.31元)
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王某以死者李某自身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履行了相应救治义务,垫付了医疗费用102923.31元为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向大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卡,但是卡上却只有一些零钱,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山水住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