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沾毒,万劫不复。有人吸毒后连砸6辆汽车,有人铤而走险跨省长途运毒,有人为逃避管制贩卖新型合成毒品“小树枝”……6月25日上午,浙江法院 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与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和特点,还重点介绍了近一年多来打击毒品犯罪九大典型案例。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毒品案件4823件、6207人,与2017年的5616件、7096人相比回落较为明显。
【案例1】
贩运大宗毒品数量巨大被判死刑
2017年5月,毛民兴为贩卖牟利,电话联系李展发(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孙振超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9日,毛民兴向李展发、孙振超账户汇 入购毒款30.4万元。后毛民兴驾车从宁波到广东,在李展发家中将从孙振超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热水器内胆中,并携带上述毒品驾车运回宁波。同月23 日16时,毛民兴返回宁波住所时被警方抓获,从其驾驶车上和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700克。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民兴为贩卖而非法购买、运输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毛民兴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进行交易,驾车 跨省长途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于2018年3月判决被告人毛民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法院核准,罪犯毛民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向境外走私、贩卖、运输卡西酮类毒品
2012年以来,吴海钢在杭州萧山区经营化工外贸生意,招募孙丽娣、何佳等人作为业务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吴海钢为牟利,冒名郑 竞峰向网上认识的刘剑钊购买“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简称Methylone)、“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简称Ethylone)等精神 活性类物质数十公斤。
自2014年1月起,“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2015年10月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 酮”“4-氯甲卡西酮”(简称4-CMC)“1-苯基-2-(N-吡咯烷基)-1-戊酮”(简称α-PVP)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吴海钢 明知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指使孙丽娣、何佳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将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共计10余千 克。2017年9月,吴海钢、孙丽娣、何佳被杭州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海钢的仓库内查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共1488.78克、 “4-氯甲卡西酮”共81.23克。2017年10月,被告人刘剑钊在湖北武汉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制品种的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1677.6克。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钢、孙丽娣、何佳的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吴海钢是指挥、决策者和主 要获益者,起主要作用;孙丽娣、何佳受雇负责联系买家和交易,获益较少,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吴海钢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 政治权利4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孙丽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何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剑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3万元。
据悉,本案是中国执法机构与美国执法机构成功合作破获的一起案件。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在美国曾发生过有人吸食后“啃脸”事件。与甲卡西酮化学结构类似的卡西酮类物质同样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
【案例3】
通过互联网向外国人贩卖大麻
2017年11月开始,李军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大麻。在我省某培训机构担任外教的外籍人士Johan在社交网络上看到大麻照片 后点赞,李军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人互加微信。李军通过微信与Johan联系大麻交易事宜,利用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 Johan接收。至2018年10月,李军共31次累计将141克大麻叶卖给Johan,收取毒资17000余元。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判决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6万元。
据国家禁毒办《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反映,自加拿大宣布大麻“合法化”以及美国多数州宣布娱乐和医用大麻“合法化”以来,从北美洲向中国走 私大麻案件增多,嫌疑人多为在华外籍留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有境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去年全省法院审结贩卖大麻类案件31件,反映出大麻毒品案件增多,大麻 滥用呈上升趋势。本案购毒人员是外教,吸食大麻在其本国所在地区并不违法,但我国一直将大麻列为毒品管制。此外,“互联网+物流”成为贩毒活动的一种新方 式,犯罪过程更为隐蔽,贩卖对象范围更广、更复杂。
【案例4】
贩卖新型合成毒品"小树枝"
2017年10月,刘凯晨从吕健(另案处理)处以单价150元每根,购得10根“小树枝”。2017年11月10日晚上,刘凯晨伙同朱波涛以500 元价格将1根“小树枝”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潘某与男友吸食后,男友突然跑出家门跳河身亡。经鉴定,该“小树枝”中含有MDMB-CHMICA、5F- AMB毒品成分。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凯晨、朱波涛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凯晨、朱波涛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6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凯晨、朱波涛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
据悉,本案所涉的"小树枝"是含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黑色类似铅笔芯模样的毒品,其中含有我国管制的大麻合成素MDMB-CHMICA,有强烈的兴奋、 致幻作用。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在我省有所扩展蔓延,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政策,不断开发寻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如“神仙水”“娜塔沙”“0号胶囊” “氟胺酮”“笑气”“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给监管执法带来难度。
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去年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蔓延是目前全球面临的突出问题。
【案例5】
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
#p#分页标题#e#张敏军,1976年生,大专文化,原是象山县某局办事员。张敏军此前曾向他人贩卖过毒品,2016年12月,张敏军在其工作机关办公室内被民警抓 获,后在其住处查获可疑晶体34包(净重29.93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可疑物1包(净重0.5381克,从中检出大麻成份)。
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敏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敏军是国家工作人员,应从严惩处。张敏军当庭自愿认罪。2019年3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敏军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5万元。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小的,也属 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案例6】
在校大学生贩卖毒品
张海军,男,1998年生,在校大学生。2018年8月左右,张海军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向潘跃文(另案处理)购得毒品LSD(俗称“邮票”)5 张,后将5张LSD对半剪成10小张予以出售。同年9月25日晚,张海军通过微信与购毒者王某某约定以850元的价格出售1小张LSD,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后,当晚23时许,张海军通过跑腿业务让送货员将1小张LSD送至王某住处。次日凌晨1时许,张海军经微信联系再次通过跑腿业务将1小张LSD送往王某处 时被抓获,从送货员和张海军处查获8小张LSD。经鉴定,均检出麦角二乙酰胺成分。
杭州上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海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处罚金2000元。
本案所涉毒品麦角二乙酰胺,简称“LSD”,俗称“邮票”,是一种强烈的致幻剂,在我国和世界各国均作为非药用类麻精药品被列管。
【案例7】
欺骗、容留欺骗未成人吸毒,从重处罚
张成龙,男,1999年生,初中文化,农民。2018年4月的一天,张成龙在诸暨某宾馆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宣某某、郭某某,以冰毒可以解酒为由,欺骗未成年人以"吹泡泡"的形式吸食冰毒。
诸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龙欺骗未成年人吸食冰毒,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又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二罪 并罚,于2019年1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成龙拘役5个月,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 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6000千元。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论次数和人数,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法院注重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特别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人吸毒的,更是从重处罚。
【案例8】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郭某,男,2001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伍某,男,2001年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2018年8月23日至24日,蔺维汉(另案处 理,已判)使用郭某手机与毒品上家联系,约定替上家放置冰毒并按每包30元赚取好处费。25日晚,郭某和蔺维汉按上家指使在瑞安塘下镇取得冰毒。此后,郭 某及蔺维汉伙同伍某在瑞安莘塍街道、上望街道一带投放冰毒。投放完成后,郭某、伍某用郭某手机通过微信将毒品投放地址发送给上家。
瑞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伍某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郭某是多次贩卖,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伍某、郭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在共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郭某当庭认罪,伍某当庭翻供,对伍某从轻处罚,对郭某减轻处罚。2019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 月,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1000元。
【案例9】
吸毒后连砸6辆汽车
2017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薛海峰在吸食毒品后,到宁波海曙区三市路191弄小区及附近停车场内,无故使用砖块等工具,任意打砸停放在此的汽车6辆,后被当场抓获。经检测,薛海峰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海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海峰吸食毒品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6月判决被告人薛海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